2015年12月7日 星期一

殘疾不堪的中國司法


中國司法不僅殘缺、有病,而且是有道德問題的。


寫下這個題目,我得解釋一下,將中國司法稱之為殘疾不堪,決沒有將其比擬為殘障人士的意思,因為殘障人士只是因種種原因而在能力方面遭遇挑戰,並無道德上的缺失,能力的限制並不失尊嚴,而中國司法不僅殘缺、有病,而且是有道德問題的。

1124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對著名記者高瑜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上訴案作出判決,改判為有期徒刑五年。這一判決不出人們意料,因為高瑜一案已經引起全世界人權界和法律界的高度重視,各方人士已經把這個案子梳理了無數遍。這個案子的判決結果,事實上已經無關高瑜是否真正有罪。各國法律條文或許有所不同,但是法律正義的基本標準是一致的,程序正義的原則是一致的。只要法庭奉行人的基本憲法權利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你就不能判高瑜有罪。在全世界信奉法治的人們心中,高瑜無罪是確定無疑的。這個案子的判決結果只是對中國司法的一場考試,看中國司法是否獨立,中國的法庭是否堅持法律之尊嚴,中國的法官是否以法之公正與正義為最高原則。判決結果不出意外:中國司法殘疾不堪。

外界早就料到,欲判處高瑜有罪,無論是法條方面還是證據方面,都是非常困難的,就此將七十多歲的著名記者關在監獄裡,更會引起全世界的關注和抗議。高瑜案原本是要殺雞儆猴,警戒再有人把中共「做得而說不得」的壞事醜事弄到國際上去。可是一旦全世界都在關切這個案子,都在細細考察法庭上的指控和證據的時候,當局就知道麻煩了,這不是把一個老年女人關起來就能太平無事的了。高瑜一案成為當局的一個燙手山芋。

可是,中共有一種偉光正哲學,它認為它認錯的一刻就是統治垮台的一天,所以幾十年來一直做錯事,但是從來不會當場認錯的,一次也沒有過。高瑜一案,一審判決有罪,上訴後若改判無罪,這在全世界其他地方都會是很平常的事情,否則法律要建立上訴程序幹什麼。但是在中國法庭上,高瑜一案卻不可能改判無罪,因為這涉及「七不講」主事者的面子。大大不能錯,高瑜必須有罪。可是怎麼過全世界輿論這一關呢?

那就得設法讓高瑜自己認罪,判了有罪而不關。這方面中共積幾十年整人之經驗,有的是辦法。上一次讓高瑜在電視上公開認罪,用的辦法是整她兒子。這一次是讓她當庭認罪而換取「監外執行」。新華社當晚報道,「經高瑜本人申請,根據醫院證明文件,高瑜確係患有嚴重疾病,決定准予監外執行」。又是本人申請,又是醫院文件,然而一個「確」字就洩露了法庭極力想掩蓋的天機,此地無銀三百兩也。當局要的是不失面子地堵住輿論的譴責:高瑜自己都認罪了,你們還能說她無罪嗎?

這是國家強權用酷獄和苦刑為威脅和要挾來羞辱一個公民,來逼迫一個老婦低頭。中國的法庭竟成為這樣做的工具和打手,中國司法早已喪失功能和廉恥,有何尊嚴可言?總有一天,中國的法律教科書將用此案證明,此案判決羞辱的不是高瑜,而是殘疾不堪的法庭,是那些道德缺失的法官們。

更有甚者,1127日,廣州天河法院對維權人士郭飛雄一案作出判決,法庭竟對郭飛雄臨時增加了一項「尋釁滋事」罪而重判六年。辯護律師聞之極為憤怒,稱這是對程序正義的嚴重踐踏,是人類司法史上的奇葩。

我真的想像不出,天河法院的法官們是什麼學校的體育系培養出來的。你能想像球場上無良裁判吹黑哨,但是沒人能想像裁判在最後一分鐘抬腳往球門裡踢進一個球然後宣布對方勝利。可是天河法院的法官竟這樣做了。據介紹,中國最高法院的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241條有一款規定,法院審查以後認為起訴的事實清楚但罪名不一樣的可以改變罪名。顯然作出這個解釋的最高院大法官也是體育系培養的,他難道連「不訴不審」的司法原則也不懂?法院可以根據事實改變罪名,那還要檢察官干什麼?而天河法院的法官竟增判罪名,難道天河法院的法官仍然是退伍軍人所組成。這樣的判例,全世界僅此一例。

如果這事發生在美國(雖然這是不可能的事情),辯護律師一定暗暗高興,因為法官犯下如此愚蠢的低級錯誤將會遭到彈劾,法官不僅將失去職位,還將被律師協會取消資格,此案將因政府腐蝕司法,聯手迫害平民而在上訴庭被下令撤銷。
高瑜案和郭飛雄案都是中國司法殘疾不堪的表現,典型地顯示出中國司法制度的重大缺陷。

第一個缺陷是法律從業人士專業性的保障。在西方法治國家,「律師」是一種專業,一種profession,而不是一種工作,不是一個job。所有的法律從業人員,包括法官、檢察官和辯護代理人,都是同一個律師專業訓練出來的,他們的能力和資格都由律師這個專業的同仁們的行業協會即律師協會來認證,頒發許可證。中國社會上所謂律師,西方稱之為法律代理人(attorney at law ),這才是一個職業。律師協會的同行們,從事不同的涉及法律的職業,有法官、檢察官、政治家、法律代理人等等,但是都出自同樣的法律教育,都實行同樣的法律規則,都用同一專業標準來鑑定一個人的水平。這就像球場上的兩隊球員和裁判員,都受制於同一部比賽規則一樣。

中國的律師資格由司法部和各地司法局認證管理,而司法部和司法局是政府的一個行政部門,由此律師受制於政府,再加上司法不獨立,政府成為籠罩在律師頭上的強大勢力。在這樣的結構下,律師再怎樣努力,也無法制衡政府。政府沒有同樣實力的力量約束,冤獄不可避免。

第二個致命殘疾是司法不獨立的情況下,司法體系的結構不能促進司法本身的改善,一審二審穿同一條褲子,同義反復。法律規定給不服判決的一方上訴權,上訴法庭就應該注重審查下級法庭在審理過程中是否有所缺失,以避免正義和公正的失落,並且藉此改進和提高下級法庭的水平。比如在美國,不論聯邦司法系統還是州司法系統,上訴法院注重於審查審判法庭是否有程序性的缺失,也就是審查裁判是否有吹黑哨、吹錯哨的可能;而最高法院通常是審查法律和程序本身是否合憲,如果認定其違憲就可以作出廢除此法律的裁定。中國的司法體系沒有這樣的自制和自我完善功能,高瑜一案就是一個例子。


中國司法的殘疾是先天的,最根本的缺失是公檢法都受政法委領導,公檢法實質上不分家。在周永康們的腦子裡,馬克思主義的司法觀,「法律是一個階級統治另一個階級的工具」是五六十年代受教育成長起來的人所養成的童子功,可謂根深蒂固。周永康和大大都是這個時代的人。他們實在是捨不得這一條,所以他們堅決反對司法獨立,而且還要把他們反對司法獨立這一婦孺皆知的事實列為國家機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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